小美和小豪是初中同班同学,两人是关系不错的朋友,平常小豪总喜欢搞点恶作剧捉弄同学,其中也包括小美。然而,终于有一天小豪的恶作剧引发了严重后果,小美门牙受损,双方为此对簿公堂。
(资料图)
4月20日,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长宁法院”)获悉,日前,该院办理了这起案件,最终以调解结案。
上海长宁法院介绍,某日放学后,小美回家路上想起忘带一本书,返回教室取书时,正值小豪作为值日生关灯锁门。
小豪突然心生一计捉弄小美,等小美进入教室后关灯并关门,将小美一人锁在教室内。天色将晚,教室里光线较暗,小美被锁非常害怕,她大声要求小豪开门,并用力拉门,但门被小豪用手拽住无法打开。双方僵持了一会儿,最终小美用力将门拉开。
门开后,小美追上小豪,从后面拉扯小豪的背包,在拉扯的过程中小豪倒下,后脑勺重重地撞到小美的牙齿,导致一颗门牙折断露髓,另两颗门牙受损。
事发后,小美立刻被送往医院就诊。医生告知,折断的牙需要种植、损坏的牙需要修复,但小美年龄尚小,不适合种植和修复,需等待成年以后再进行。原本美美的花季少女,要保持门牙缺损好几年。
小美的家长十分心疼,找上小豪及其家长理论。小豪及其家长诚恳道歉,也表示愿意赔偿小美的各项损失,但在赔偿的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。双方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了几次调解,但差距始终悬殊。
经过几个月的协调无果,小美将小豪及其父母诉至上海长宁法院,索赔各项费用总计十余万元。
上海长宁法院受案后,第一时间做双方调解工作,但被告在经历了学校的多次调解之后,形成了原告是“狮子大开口”的印象,因此再也不愿接受调解,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审理中,依小美申请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做了“三期”鉴定,鉴定结论为小美未构成残疾。
小豪及其父母认为,小豪虽有恶作剧行为,但小豪之所以倒下撞击到小美的牙齿,并非有意为之,而是因为小美的拉扯。当时双方系同向而行,小豪不可能用自己的后脑勺故意撞击小美的牙齿,小豪既无故意也无客观侵害行为,故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。鉴定意见也未认定小美构成伤残,所以被告只愿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等费用按30%的比例承担责任,对其余赔偿金额全部不同意。
为查明事实,上海长宁法院调取了监控录像,但学校提供的监控录像无法有效反映事件过程。
由于本案事实查明存在客观困难,且涉及未成年人,为审慎处理,承办法官将本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深入探讨。会上,大家意见不一。
观点一认为,小豪的恶作剧行为性质恶劣,小美对其追打属于应激情况下的正常反应,综合考虑整个事件过程,应认定小豪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,小美本身并无过错,所以小豪应负全部责任。
观点二认为,事件应分成两个部分来看,小豪关灯锁门的恶作剧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小美的牙齿损害,小美开门之后追打小豪,双方拉扯之时产生损害,属于意外事件。鉴于小豪先前的恶作剧行为存在过错,故酌定其承担六至七成的责任。
观点三认为,小豪的恶作剧并不必然导致小美损害,小美开门之后从后面追打小豪将其拉倒,自身行为过激,具有一定的过错,因此双方各负一半责任。
观点四认为,小豪的恶作剧是事件的起因,但不是损害发生的近因。由于本案调取的监控无法有效反映事件过程,对小豪是否存在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,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鉴于小豪一方自愿负担30%责任,法院可予以采纳。
经过讨论,承办法官形成了自己的处理意见。不过,在即将判决之前,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还是对案件进行了复盘:实际上,法院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裁量结果,对于双方都是两败俱伤。
一方面,即使认定被告全责,原告都无法获得其主张的赔偿金额,还要面临后续治疗费发生之后再行主张的二次诉讼问题。另一方面,从被告角度而言,其恶作剧自然是错的,但是否应认定为性质恶劣的霸凌行为却值得商榷,而判决的严厉谴责性可能超出他作为一个初中生的心理承受能力。
因此,承办法官决定,在判决之前再做一次调解。于是,承办人员找到被告,与其深入沟通,引导其重新思考调解方案。
被告一直以来认错、赔偿的态度诚恳,但其仅因认为原告无理取闹就拒绝法院调解,同样也是不理性的。承办人员从保护小豪身心健康、避免后续诉讼、修复同学情谊等角度做小豪父母的工作,并就可能的赔偿范围、赔偿数额向其进行详细释明。出乎意料地,在经过反复思考之后,被告不再强硬,同意接受调解并将方案告知法庭。
被告的态度转变之后,承办人员继而做原告的调解工作。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范围较为宽泛,要求的赔偿金额也较高。承办人员帮助其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,引导其回归理性。考虑到后续二次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等因素,接受调解对原告毫无疑问是更好的选择。
最终,在承办人员耐心的工作之下,原、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且在签署调解笔录时当场履行完毕。小美与小豪作为同班同学,终于握手言和。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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